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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保管责任的承担(第4页)

家事权的内容广泛,除了上述简单权利外,还包括诸多义务。例如家族互

助义务,家族兴建出资义务,家族声誉维护义务等等。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家事

权的规则已经融入中国社会文化的血液之中,对于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基

本上无需特别立法规范,都能获得认可。

当前中国社会已经不再是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传统社会形态,对个人权

利的认可和追求也已经深深改变了传统社会的家族权基础。但传统文化使得社

会大众在处理家庭、家族事务的时候,依旧认为自身具有相应的家事权利,甚

至于部分人为处理家事而漠视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

个人财产权利是现代民法个人权利的基础,是私权的物质保障。对现代法

律社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延续文化和家族的传承对中国人来讲具

有重要的意义,但依旧需要我们在现代法治观念下,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不

可随意将家事权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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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102民初8×8号

原告:周×建,男,汉族,1936年×月×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路×号××新村×座×单元。

委托代理人:陈×、李×,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良,女,汉族,1937年×月×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有

山乡××村×号。

被告:周×萍,女,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路×号×座×。

原告周×建、王×良诉被告周×萍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

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

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原告王×良,被告周×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原告周×建系父女关系,由于原告周×建年事已高,行动

多有不便。原告周×建基于对被告的信赖让被告代为保管原告店面租金收入。

原告周×建需要用钱时,均由被告处支取。上述情况均由被告记载于“现金

收付备查簿”中,根据“现金收付备查簿”记载,至2016年1月7日止,扣

除原告日常生活开支,该笔款项仍剩余317038元整。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

还剩余款项,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认为自己将店面租金收入交给被告,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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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赠予的意思,只是将钱款交给被告保管,在原告需要该笔钱款的时候,被告

应该无条件立刻交付给原告,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拒不归还上述款项。两

原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317038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确认原告的款项系在被告处保管,从1989年至今均由被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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