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权的内容广泛,除了上述简单权利外,还包括诸多义务。例如家族互
助义务,家族兴建出资义务,家族声誉维护义务等等。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家事
权的规则已经融入中国社会文化的血液之中,对于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基
本上无需特别立法规范,都能获得认可。
当前中国社会已经不再是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传统社会形态,对个人权
利的认可和追求也已经深深改变了传统社会的家族权基础。但传统文化使得社
会大众在处理家庭、家族事务的时候,依旧认为自身具有相应的家事权利,甚
至于部分人为处理家事而漠视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
个人财产权利是现代民法个人权利的基础,是私权的物质保障。对现代法
律社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延续文化和家族的传承对中国人来讲具
有重要的意义,但依旧需要我们在现代法治观念下,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不
可随意将家事权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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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102民初8×8号
原告:周×建,男,汉族,1936年×月×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路×号××新村×座×单元。
委托代理人:陈×、李×,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良,女,汉族,1937年×月×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有
山乡××村×号。
被告:周×萍,女,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路×号×座×。
原告周×建、王×良诉被告周×萍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
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
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原告王×良,被告周×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原告周×建系父女关系,由于原告周×建年事已高,行动
多有不便。原告周×建基于对被告的信赖让被告代为保管原告店面租金收入。
原告周×建需要用钱时,均由被告处支取。上述情况均由被告记载于“现金
收付备查簿”中,根据“现金收付备查簿”记载,至2016年1月7日止,扣
除原告日常生活开支,该笔款项仍剩余317038元整。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
还剩余款项,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认为自己将店面租金收入交给被告,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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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赠予的意思,只是将钱款交给被告保管,在原告需要该笔钱款的时候,被告
应该无条件立刻交付给原告,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拒不归还上述款项。两
原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317038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确认原告的款项系在被告处保管,从1989年至今均由被告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