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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保管责任的承担(第5页)

现该笔款项剩余317038元。由于两原告对于款项的分配问题有争议,故尚未

将款项退还,若两原告对该笔款项分配清楚,愿意返还该笔款项。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系原告的女儿。原、被告均确认原

告的317038元款项在被告处,由被告保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管的317038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建、王×良

317038元。

本案诉讼费62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4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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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

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

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

取保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

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

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十三章?借名购房的风险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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