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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保管责任的承担(第3页)

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共有财产的权利,但优先权必须在

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就丧失这个权利。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

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如房屋、家具、家庭

日常生活用品等。对这些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

义务多少的区分。

本案诉讼过程中,周×建配偶王×良参与诉讼的原因系其主张对该财产

的夫妻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

所有权。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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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1)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

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2)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非因日

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

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

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

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3)承担一定的义务,家

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

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

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王×良作为周×建的配偶,其与周×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构

成共同共有之关系,这是毋庸置疑的。关键在于,王×良是否有必要作为共

同诉讼人参与诉讼,是否能够在此对该财产提出独立的处理意见。其一,王

×良作为共同共有人有权利参加诉讼,因为其对该笔财产与其配偶周×建共

同享有所有权,完全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其二,王

×良作为配偶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利属于王×良和周×建之间需要去协商的

问题。周×建在该案件中起诉的是对财产的返还,依据的是保管合同关系提

出的返还请求权。而不是对该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或者处分的诉请,原则上周

×建的主张没有超越他作为该财产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也没有侵害到王×良

作为共同共有人的权利范围。至于王×良和周×建之间如何分割或者如何处

分该笔款项,不属于本案诉请标的的范围。

3.家事权和个人财产权的协调

所谓家事权,不是一个法条概念,仅是一个学术概念。系指家庭成员在家

庭事务中具有的权利。比如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共同处分权利,家庭成员对

家庭面对的养老等事项的共同决定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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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权概念的提出主要基于我国的传统家庭社会模式。特别是中国传统家

族社会模式对家庭事务乃至家族事务的权利。家事权的基础是家庭身份,是以

血缘为纽带而产生的特殊身份带来的具体权利。对家事权的处分更体现家庭身

份的特殊文化背景,比如身份的高低,家族事务的最终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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