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采纳。被告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照片的拍摄时间、地点,亦不能证明系原
告过错造成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2017年
2月27日告知函,与其提供的2017年1月16日告知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但系被告单方制作,不能证明因原告过错造成诉争建筑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提
供的临时工资表系被告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发票不能证明系
因原告过错造成诉争建筑存在质量问题所发生的维修费用支出,与本案不具有
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经被告申请,证人赵×俊出庭作证,拟证明因原告过错造成诉争建筑存
在质量问题,被告支付了相关维修费用的事实。然证人在被告处工作十几年,
与被告具有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与证人证言互佐证,故本院对赵×俊证
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
30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
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校园扩建及建设教学楼项目,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10天,
合同价款7516387元。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总
工期每延误1天赔偿3000元;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
误期赔偿金额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如确因发包人或不可抗
力的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可免予罚款。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
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其中地基基础工程和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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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
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及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
2年等。工程约定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
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后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
同意增加工程造价781750元。2011年12月30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出具《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诉争项目竣工日期为2011年
12月30日,审查结论为本工程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各类资料
齐全,符合要求,同意验收。2012年9月10日,仓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
心出具《福州市第×中学校园扩建及建设教学楼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
认诉争工程审定金额为8298137元。2017年,被告向原告发送告知函,载明
因原告过错造成诉争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然原告未履行维修义务,应在质量保
证金中扣除被告自行维修的费用,余款归还原告。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
确认工程总造价为829813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书》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完成合同约
定的所有内容,各类资料齐全,工程于2011年12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