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入职被告润×公司。C2。员工签到表,证明1。原告在职期间的工
作时间情况;2。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之后未再到被告润×公司上班。
C3。3-1税收完税证明、3-2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情况。
原告质证:C1。内容是真实的,原告只拿到合同的复印件,被告拒不提交
原件。C2。签到表是伪造的。C3。完税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工资明细有异议,
根据银行交易明细产生冲突,2015年5月16支付了300元是润×支付的,
没有体现在工资表里,所以是伪造的。请求法庭不予采纳。
被告大×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上述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对证据A1—A12,A14—A17的
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福建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
年1月17日成立,公司注册地址为鼓楼区五凤街道××大道×号××科技
大楼一层×号。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2月4日出具(榕)登记内
注核字〔2017〕第1××1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福建润×投资有
限公司注销登记。福建润×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陈×、张×。2015年1
月30日,福建润×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蓝×喜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
润×公司聘任蓝×喜从事理财顾问工作,地点为福州,期限自2015年1月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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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基本工资1200元、岗
位工资300元、综合补贴50元、满勤奖2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300元)。
2015年4月17日,润×公司向被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蓝×喜医保补
款4044。3元。润×公司自2015年5月起为原告从2014年4月起补缴医疗保险
至2015年9月,其中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每月个人缴费62。22元、单位缴
费248。89元。而润×公司提供的工资单中2015年1月、2月未有社保扣款。
2015年9月3日凌晨0:23分,蓝×喜晚班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
行经软件大道水木年华小区路段时,因路面有沙坑导致电动车摔倒。鼓楼交警
大队认定蓝×喜不负事故责任。蓝×喜经诊断为颅脑外伤,头皮血肿,右肘
部外伤。2016年5月22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榕人社伤险(决)
字〔2016〕
O××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蓝×喜受到的上述事故伤害,
属于工伤。
蓝×喜另与福建大×金融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大×公司
聘任蓝×喜从事理财顾问工作,地点为福州,期限自2015年11月30日至
2016年12月31日,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基本工资1200元、综合补贴800
元、全勤奖200元、绩效浮动工资300元、岗位工资500元);试用期满继续
保持劳动关系的,月工资为3500元(基本工资1200元,综合补贴800元,餐
补200元,全勤奖200元,绩效浮动工资500元,岗位工资500元。)该合同
落款处日期为空。
关于竞业限制,润×公司、大×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