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
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
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这种情况,
只有核对银行对账单才能发现公司资金的实际减少。这种行为在实质上是股东
对公司资产的“偷窃”。因为股东出资后,按公司法有关程序注册成立公司,
股东出资已不再是股东的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因此股东只是持有公司
的股权而享有股东利益,资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权。
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关键是对股东出资资金(或相应的资产)的所有权在
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移转”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
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
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利
润分配表、记账凭证、长期投资账册及银行对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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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执行裁定、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执异1×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
区温泉街道××路×号××中心综合楼第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芳,国×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街73号××楼一号×室。
法定代表人:魏×方
第三人:王×林,男,汉族,1988年8月15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
上镇大架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全,福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俏,福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
区×花园×座×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景,福建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公
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公司”)广告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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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林和林
×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8月13
日举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芳,第三人王×林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胡×权、张×俏,第三人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景参加了
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