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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第5页)

独立产生以来,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积累,加速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获得

了一般正义。但是在公司制度的具体运行中会出现个别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

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不采取相应措施,必然会丧失个别正义,

使法律追求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这样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在一般正义的基础

上实现了个别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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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逃注册资本的认定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缴纳出资的

股东未经合法程序(如合法减资等)的情况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注

册资本的行为。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司资本验资

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

走;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

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

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

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

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

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

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六是公

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

回出资等。

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

(1)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

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

载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在“资产”项下始终以“其它应收款”方式长期挂账,

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而事实上股东并未与公司发生实际的、正常的业务

往来。因此对于这种财务挂账方式实质上是否属于抽逃对公司出资的行为,关

键是与财务凭证记载的“其它应收款”相对应的,是否有符合市场规则的合理、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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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的交易,从而来反映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是正常的业务往来。若股

东并没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转移资金公平的对价,则可认定为股东抽

逃了对公司的出资。

(2)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

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这种财务记账形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

项下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形式将其出资转到股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

从而实现出资的抽逃。这种“长期投资”是否真实的核定,首先在于被公司“长

期投资”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对公司的这笔“长期投资”开具出资证明或股权

证明,其次在实质上公司作为被“长期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是否因这笔

“长期投资”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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