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与本案劳动争议无关,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由于润×公司已经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
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
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故陈×、张×作为已被注销的润×公司
的股东,应列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润×公司作为被告的本案诉讼过程中,
陈×、张×均未向法院报告润×公司已进入清算,并在本案第二次开庭前
就注销润×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陈×、张×的上述行为属
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公司债务损害蓝×喜利益之行为,应对所欠蓝
×喜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判决:一、福建大×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蓝×喜
支付加班工资18142。55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6257。8元、未休年休假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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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报酬830。54元;二、陈×、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蓝×
喜退还多付的医保款870。98元;三、驳回蓝×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福建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进行了简易注销,
股东为游×华,宋×卫。2018年8月6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榕
市场监管企管处字〔20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福建大×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
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蓝×喜在其仲裁申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
予受理的情况下,可直接提起诉讼。陈×、张×、大×公司认为本案未经仲
裁前置程序,故应驳回起诉的主张,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大×公司、润×公司之问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问题。首先,本案并
无蓝×喜与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蓝×喜入职大×公司的证据,无法得
出蓝×喜自愿从润×公司转到大×公司工作的结论;其次,蓝×喜与大
×公司2015年11月30日建立劳动关系后,润×公司仍然为蓝×喜缴纳了
一个月的社会保险且在2016年也多次向蓝×喜发放工资,故大×公司、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