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蓝×喜不服该决定,于
2016年8月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蓝×喜与润×公司、大×公司陆续签订了劳动合同,
需首先考察三方的关系,一审法院分析如下:首先本案未有润×公司如何解
除与蓝×喜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亦无大×公司如何招聘蓝×喜的相关证据,
故不能认定蓝×喜系资源从润×公司转到大×公司工作。其次,蓝×喜与
大×公司2015年11月30日建立劳动关系后,润×公司仍然为蓝×喜缴纳
了一个月的社会保险且在2016年也多次向蓝×喜发放工资。再次,润×公
司与大×公司的经营地址均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大道×号××科
技大楼,两家家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有较多的相似性;两家公司在第一次庭审
时均委托同一代理人参加诉一讼。因此,根据以上分析,即使润×公司与大
×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方面的关联,上述存在关联的事实仍然可以认定两家
公司在聘用蓝×喜的事宜上同时存在管理行为并存在关联关系,两家公司应
对蓝×喜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蓝×喜的多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蓝×喜第一项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
94162。5元加班工资的诉请,润×公司与大×公司均不同意支付。一审法院
分析如下: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
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
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其二,本案蓝×喜提供的视频证
据,结合润×公司向蓝×喜出具的签到签退记录,可以证明蓝×喜部分加
班工作时间的事实;润×公司、大×公司虽向一审法院提供了签到签退记录,
但系其自行制作,其提供的视频操作亦无法体现蓝×喜签退的真实情况,故
两家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蓝×喜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其三,根据蓝×喜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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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视频证据整理出的蓝×喜最后工作时间,经计算,蓝×喜的延长工作
时间为188小时与45小时。根据视频中QQ聊天记录,润×公司与大×公司
存在紧密的关联性,两家公司应连带向蓝×喜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经计算为:51。91元小时×(188小时+45小时)×150%=18142。55元。
二、关于蓝×喜第二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173。75元的诉请,大
×公司辩称不存在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为,大×公司提交的2016年5月
13日的《销售部离职申请表》可以证明蓝×喜系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申请离职,
蓝×喜并无证据证明其非其自愿填写了申请表。故对于2016年5月13日的
离职,系蓝×喜主动离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
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故对于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蓝×喜第三项补缴2015年1月至4月补缴医保费用995。56
元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润×公司收取蓝×喜
4044。3元医保补款,应扣除蓝×喜自行承担未有劳动关系的2014年4月至
2015年1月期间的全部医保缴纳款项,以及2015年2月蓝×喜应缴纳的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