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
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
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故被告陈×、张×作为已被注销的润×
公司的股东,应列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润×公司作为被告的本案诉讼过
程中。陈×、张×均未向法院报告润×公司已进入清算,并在本案第二次
开庭前就注销润×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陈×、张×的上述行
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公司债务损害原告利益之行为,应对所欠原
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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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陈×、张×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蓝×喜支付加班工资18142。55元、竞业限制经济补
偿16257。8元、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830。54元;
二、被告陈×、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蓝×喜退
还多付的医保款870。98元;
三、驳回原告蓝×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生
人民陪审员林×旺
人民陪审员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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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民终4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喜,男,1985年×月×日出生,畲族,住
福建省上杭县官庄舍族乡××村蓝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