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
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大道×号××科技大楼×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
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新村×座×单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
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南×号院×号楼×单元×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新村×座×单元。
上诉人蓝×喜因与上诉人福建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公司)、陈×、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
闽01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大×公司、陈×、张×连带向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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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喜支付延时加班工资9404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108。2元、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4197。38元、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928。74元,陈×、
张×向蓝×喜退还多付的医保费870。98元;大×公司、陈×、张×连带
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的加班时间只是蓝×喜实际加班时间的一部
分,蓝×喜平均每月加班72小时,加班工资应为58。O5元小时×72小
时月×15个月×150%=94041元。大×公司、陈×、张×拒绝提供加班
事实的原始证据,还蓄意伪造虚假证据干扰法院审理,并承认已经毁灭证明蓝
×喜加班事实的考勤记录等重要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二、大×公司、陈
×、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强迫蓝×喜在工伤治疗期间平均每月加
班72小时,并以扣发工资和不办理工伤认定威胁蓝×喜在离职证明上签字,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蓝×喜支
付赔偿金。1。蓝×喜提交的2016年5月13日《销售部离职申请表》,实质
是大×公司将工作交接表伪造成离职申请表使用,表中并没有离职类型、申
请离职日期、批准离职日期、离职原因等信息,蓝×喜没有提交离职确认
表,也没有提交实质的离职申请表。2。大×公司、陈×、张×捏造蓝×喜
在2015年11月从润×公司主动离职到大×公司的事实,伪造蓝×喜与润
×公司、大×公司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还蓄意注销润×公司,逃避债
务。3。大×公司认为蓝×喜业绩不理想,不能胜任工作,但未提供证据证
明。三、一审判决在计算蓝×喜平均工资时,遗漏了2016年5月工资、个
人所得税、代扣个人五险费、已发奖金和加班劳动报酬。蓝×喜每月工资为
10100元,每小时工资为101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