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为10544。24元月〔(108385。29元+18145。55元)12个月〕,其竞业限制
经济补偿金应为10544。24元月×30%×6个月=18979。63元。
关于蓝×喜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的诉请,因蓝×喜未举证证明按10100
元月计算其每个月工资的依据,故对其要求按照10100的元月计算未休年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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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一天的工资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蓝×喜要求陈×、张×向其退还多付的医保费870。98元,双方对
此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蓝×喜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8号
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8号民
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福建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连带向蓝×喜支付加班工资18142。55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8979。63元、
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830。54元;
四、驳回蓝×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福建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张×的上诉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福建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
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
审判员?黄×
审判员?吴×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龚×
书记员?郑××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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