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福建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加班费、赔偿金、医保费、禁业限制报酬等,该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作
出鼓劳仲案字〔2016〕
1×1号《不子受理通知书》,蓝×喜不服该决定,于
202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润×公司、大×公司陆续签订了劳动合同,需首先
考察三方的关系,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本案未有润×公司如何解除与原告
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亦无大×公司如何招聘原告的相关证据,故不能认定
原告系其自愿从润×公司转到大×公司工作。其次,原告与大×公司2015
年11月30日建立劳动关系后,润×公司仍然为原告缴纳了一个月的社会保
险且在2016年也多次向原告发放工资。再次,润×公司与大×公司的经营
地址均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号网讯科技大楼;两家公司提供
的劳动合同有较多相似性;两家公司在第一次庭审时均委托同一代理人参加诉
讼。因此,根据上述分析,即使润×公司与大×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方面的
关联,上述存在关联的事实仍然可以认定两家公司在聘用原告蓝×喜的事宜
上同时存在管理行为并存在关联关系,两家公司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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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原告第一项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94162。5
元加班工资的诉请,润×公司与大×公司均不同意支付。本院分析如下:其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其二,本案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结合润×公司
向原告出具的签到签退记录,可以证明原告部分加班工作时间的事实;润×
公司、大×公司虽向本院提供了签到签退记录,但系其自行制作,其提供的
视频操作亦无法体现蓝×喜签退的真实情况,故两家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
明原告蓝×喜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其三,根据原告提交的视频证据整理出的
原告最后工作时间,经计算,蓝×喜的延长工作时间为188小时与45小时。
根据视频中QQ聊天记录,润×公司与大×公司存在紧密的关联性,两家公
司应连带向原告蓝×喜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经计算为:51。91元
小时(188小时+45小时)×150%=18142。55元。
二、关于原告第二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173。75元的诉请,被告
大×公司辩称不存在违法解除。本院认为,被告大×公司提交的2016年5
月13日的《销售部离职申请表》可以证明原告蓝×喜系以不能胜任工作为
由申请离职,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非其自愿填写了申请表。故对于2016年5
月13日的离职,系原告主动离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故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第三项补缴2015年1月至4月补缴医保费用995。56元的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