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的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关于张×秀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
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根据被告福州市人社局在原告公司核对的考勤记录,并
随机抽取的高×华、蒋×香、王×等人的员工个人出勤表,以及对高×华、
蒋×香的调查笔录,可以证明,原告公司上述员工早上上班考勤时间均在早
上7:45分到8点之间,且被告福州市人社局对张×培的调查笔录中,张×
培也陈述其每天与张×秀一起上班,张×秀是在来上班时发生车祸的,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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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发生事故的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7:25分。因此,结合上述出勤记录
及被告福州市人社局对相关证人的调查笔录可以证明,张×秀事发当天是以
上班为目的,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综上,被告福州市
人社局作出认定张×香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符
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时,被告福州市人社局在
收到被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发出了举证通
知书,经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榕候人社伤险(决)字[2015]×××号《认
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进行了送达,符合法律程序。原告在收到认定工伤决
定后,向被告福建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福建省人社厅受理原告复议申
请后,依法分别向被告福州市人社局、第三人发出《行政复议答辩书》及《第
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在收到被告福州市人社局的答辩意见、证据材料
后,被告福建省人社厅经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闽人社复决字[2015]第××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福州市人社局榕候人社伤险[2015]×××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综上,被告福州市人社局作出的榕候人社伤险(决)字[2015]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被告福建省人社厅作出的闽人社复决字[2015]
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程序,
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州银×玩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福州银×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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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
人民陪审员?施××
人民陪审员?叶××
2016年5月3日第八章?特殊工种的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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