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5年5月29日向原告发出举证通知书。应根据原告举证意见,被告到原
告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在原告单位调取了员工花名册,核对员工考勤记录及调
取员工个人出勤记录,并对原告公司员工张×培等进行了笔录调查,经调查
核实,判定如下情况属实,张×秀为原告公司喷印部员工,其事发时间为其
正常时间,事发地点为其正常上班路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秀不负
本次事故责任,故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
故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有效。二,原告举证不真实,
张×秀为原告喷印部员工,张×秀工作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符合《关于确
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1.根据原告提
供的员工手册,员工个人出勤表以及被告福州市人社局现场调取员工个人出勤
表,证实证人蒋×香、高×华、张×培均为原告公司喷印部员工,在来上
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证人张×培是被告福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到原告调
查取证时随机叫来的,与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证人证明工作牌是刚刚换的,
公司曾叫工人为张×秀捐款的事实。其次,经调查张×秀案件举证回复的经
办人即原告人力资源部主管林×,在调查笔录中对公司是否有组织为张×秀
捐款,张×培、蒋×香、高×华是否是原告员工回答不清楚,这与其工作
身份完全不符,由此可以判定其在隐瞒事实。再次,被告福州市人社局工作人
员到原告调查核实时,要求调查喷印部时,原告突然提前让员工下班规避调查,
以上表明原告举证不真实;三、原告提出张×秀工作牌做假,这不符合事实,
张×秀工作牌与蒋×香、高×华就是其员工,原告证实其公司一直都有工
作牌,那么其员工蒋×香、高×华原本就有工作牌,用不着作假,因此蒋×香、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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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工作牌作假不成立。张×秀工作牌如果作假,那就要做成福州银×
玩具有限公司印章的工作牌,完全没有必要做成福州银×玩具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的印章。因此,张×秀工作牌作假也不成立,也印证人力资源部主管
林×证言虚假,综上,有充足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判定张×秀与原告存在事
实劳动关系。张X秀发生事故时间符合其上班途中合理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
故责任认定书的相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X秀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故其
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故被告作出工伤认定
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焦点是张×秀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张×秀发生交通
事故时是否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首先,关于张×秀与原告之间是否存
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福州市人社局对证人蒋×香、高×华、张
×培的调查询问笔录,并结合原告其他员工和张×秀的工作证的比较结果,
进一步证明了张×秀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2015年7月3日被告
福州市人社局前去原告公司现场从原告员工中叫来证人张×培进行调查询问,
该证人并非第三人提供,根据被告福州市人社局对张×培的调查笔录,其陈
述原告公司一个月前刚换工作证,张×秀也在喷印部工作,可印证第三人提
交的张×秀工作证是真实的,原告与张×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以新
更换的工作证及高×华、蒋×香与张×秀有利害关系来否定张×秀与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