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贤。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
能予以聘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一百一十六条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一百一十七条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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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
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
1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一百一十九条员工试用期满
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
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
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第一百二十条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
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一百二十四条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
务部门发放。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
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