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锡小说网

天锡小说网>民事纠纷案例分析纠纷小案例 > 第十一章 遗产继承的规则(第3页)

第十一章 遗产继承的规则(第3页)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

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

兄弟姐妹。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儿媳和女婿不仅在丧偶前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生活尽

赡养义务,而且在丧偶后仍然继续赡养公婆或岳父母,为鼓励这种良好的道德

风尚,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实践中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来

源或者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

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不论丧偶儿媳、丧偶女

婿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承规则

在具体遗产继承案件中,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继承适用:

(1)析产。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

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

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对被继承人债务进行清偿。债务清偿遵循,限定清偿、继承人分担债

111

务、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债务清偿不影响预留份这四个原则。特别注意

所谓“预留份”系指《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条所确定的,为缺乏劳动能

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份额。

(3)分割遗产。遗产的分割遵循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

用以及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例如: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

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

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

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

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5)子女先于父母死亡遗产继承。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

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