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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者个人权利的保护(第5页)

就本案情况来看,如果原告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行为导致了他无

法享有社保待遇,那么原告的主张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

附: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102民初3××9号

原告:林×,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

山区××路×号××小区×座×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000

被告:福州×联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

凤街道××大道×号××科技大楼办公一楼。

法定代表人: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福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与被告福州×联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劳

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联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0月31

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共计

24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972。22元;3。被

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4日)拖欠工资8000元;4。被

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欠缴社保3736。36元;以上金额共

计71708。58元;5。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从2012年10月31日起至

2015年10月30日,原告任UI设计师。2015年10月30日合同到期后,被告

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但原告依然在被告处上班。2016年3月15日,被告

以原告屡次不在岗为由将原告辞退。而实际上,原告从来没有不在岗。被告辞

退原告的理由纯属编造。原告以为被告这一行为系无故辞退。另,被告拖欠原

告2016年3月1日至3月14日的工资尚未结清,2012年10月至2012年12

月社保未交纳。

因此,原告认为,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当向

000

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工资,

被告已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工资发放,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0

月3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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