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关于陈×文租住的单位公房的拆迁补偿安置约定无效;
2.确认江×娟对原坐落于仓山区瑞荣坊×号的房屋陈×文租住的单位公房
享有拆迁安置权益。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
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
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或驳回起诉。本案讼争的房屋兼福州市××医院分配给江×娟家属居住的公
有福利分配住房,涉及单位公房所引起的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驳回江×
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十九章?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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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定的“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原
审法院依照上述通知规定,裁定驳回江×娟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本案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伟
代理审判员民×
代理审判员陈×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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