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第四条:战俘待遇
明确战俘受拘留国保护,禁止体罚、人身伤害、高危劳动、保障基本生活条件(条约不包含非常规战俘,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从事常规劳动、拒绝配合管理、战争罪犯、雇佣兵);
同时设置战俘营,根据两国协商交换双方战俘以及适当性经济补偿。
公约第五条:战时平民保护
要求各国禁止针对占领区平民的暴力、屠杀、集体惩罚、驱逐、侵占财产、凌辱、强制劳役和军事行动(条约不包含非常规平民,包括但不限于秘密从事间谍、拒绝服务、罢工、恶意哄抬物价、大规模游行、拒绝撤离被作为目标打击的军事设施区域);
同时设立安全区和中立化地带,以保护平民免受战争伤害。
公约第六条:人道主义救援
由签订公约国家实时成立人道主义救援委员会,积极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每年派出不得少于100人医疗救援队参与战场救援,因达不到救援条件的,需派出拥有基础知识的医疗者到拥有救援条件的国家深造,同时支付学习费用。
公约第七条:保护战地记者及医疗人员
要求参战国家,禁止人身伤害、非法拘禁、阻挠妨碍战地记者及医疗人员(条约不包含非常规战地记者和医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武器,从事间谍行动、带有目的性救援保护);
公约第八条:禁止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要求各国禁止使用化学和生化武器、细菌战、病毒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不包含非常规炸弹,包括但不限于超级炸弹)。
公约第九条:中立性有偿医院
因大规模战争导致大量伤员不能得到有效治疗,公约成员国经申请可在其他国家建立中立性有偿医院。
禁止任何武装势力干预、阻碍、攻击、侵占(条约不包含非常规有偿医院,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中立医院躲避战争、间谍、闹事分子)。
公约第十条:维和部队
要求各签约国适时成立维和部队,用于对战时军事区平民的保护(条约不包含非常规维和部队,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维和部队干预战争、参与战争)。
反制措施:成立国际军事法庭
为了确保公约的约束效力得以有效维护,联合国际决定共同成立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国际军事法庭。
这个法庭将负责监督和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以确保所有签署公约的国家都能够严格遵守其中的条款。
一旦发现某个签署公约的国家违反了公约条款,其他公约国家将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对其进行约束。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制裁、武装行动以及外交孤立等手段。
通过这些方式,国际社会将向不遵守公约的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采取纠正措施。
只有当不遵守公约的国家承认错误,并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同时给予其他国家大量的经济补偿时,国际社会才会考虑解除对其的约束措施。
这样的机制旨在确保公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维护国际秩序和公平正义。
《奉天公约》是由32个国家共同签署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它于1916年10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实施。
该公约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所有签署该公约的国家都应当严格遵守其中的各项条款。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那些未加入《奉天公约》的其他国家,上述约束措施并不适用于它们。
这意味着这些国家在行为上可能不受公约的限制,但同时也无法享受到公约所提供的保护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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