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杨敏,方木的心情更加低落。如果她把廖亚凡的话转述给赵大姐,赵大姐又会作何反应?
刚刚理顺的生活轨迹,又被搅得一团乱麻。
凌晨3点左右,方木才迷迷煳煳地睡着。再睁开眼,已经是天光大亮。
他睡眼惺忪地爬起来,一眼就看到了餐桌上的粥和煎鸡蛋。方木想了想,推开卧室的门看看,廖亚凡已经不见踪影。方木又些发慌,以为廖亚凡又出走了,可是看大衣服和鞋子什么的还在,稍稍放下心来。
他给廖亚凡发了一个短信,只有三个字:在哪儿?
廖亚凡很快回复,也只有两个字:上班。
方木彻底安心,呆坐了一会儿就匆匆洗漱。喝了一碗粥,吃了两个煎鸡蛋之后,他出门上班。
今天的目的地不是公安厅,而是宽城分局。虽然市局已经认可对系列杀人案进行串并案侦查,但是方木在陈述理由时仍然有所保留。
因为他不能确定,那个神秘的胶底再次出现在火灾现场。
米楠看到方木的时候神色明显一怔。
“你怎么了?”她看方木脸上大大的黑眼圈,“脸色这么差?”
方木无心跟她解释,直截了当地问道:“有发现么?”
米楠摇摇头。
“室内现场经过焚烧和水龙扑救,已经彻底破坏了。”米楠的语气也显得很无奈,“走廊里和楼下也被多人踩踏过,一点勘验价值都没有。”
“那车辆附近呢?”方木不甘心,又追问道。按照警方的推测,凶手本人将车开到消防道上,那么,在车辆附近也许会留下足迹。
“我考虑过这种可能。不过,凶手在作案时肯定戴了脚套,因为在驾驶座下方只提取到死者吴兆光的足迹。另外,火灾发生后,多人到车辆附近查看,最后还把车辆生生撞开,地面痕迹肯定被破坏了。”
方木大失所望。米楠察觉到表情变化,想了想,又补充一句:“没发现那个足迹,并不意味着他没到现场,不是么?”
这只是安慰。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只有发现并提取到那个足迹,才能证明系列案件为同一人所为,而不是想反。
再留下也没什么意义,方木起身告辞,米楠送他到门口,问道:“心理画像做的怎么样了?”
“分析得差不多了。”方木随口说道:“明天开案情讨论会,你去么?”
“去”米楠的神色犹豫,一副欲言又止的样子。
方木心里一动,停下脚步,用眼神询问她、“你有没有想法,”米楠堪酌着词句,“像凶手那么谨慎的人——甚至在有些现场还用了脚套——怎么会留下足迹呢?”
自本年度9月份起,本市接连发生三起手法诡异的杀人案,经警方分析认定,可初步判断三起案件系同一人所为。
从生理属性来看,凶手为男性,年龄在25岁…35岁之间。身高在170…175cm之间,体重在75…80公斤左右。体格健壮,体表特征及步幅特征不详。惯用手为右手,肢体无残疾。
对凶手的生理属性分析结论为较模煳。原因在于凶手除了半枚残缺足迹外(在第47中学杀人案现场提取),并没有在现场留下可供鉴证的痕迹。因此,只能大致描绘出凶手的身高及体重。不过,这三起凶杀案件的现场来看,凶手曾有徒手制服死者及负重等情节方木据此推断凶手位体力较好的青壮年。从其中两起案件中,束缚死者手脚的胶带缠绕方向,可推断出凶手的惯用手位右手。
从社会属性来看,凶手未婚或已离异,没有子女,独自居住,或另有住处。居住地物品摆放有序,环境整洁。经济状况尚可。主要依据是凶手往往要为犯罪做大量准备活动,如果与他人同居会有诸多不便。另外,现场的种种痕迹表明凶手拥有可自行支配的机动车辆,据此可推断凶手的经济状况。
凶手有较高学历或通过自学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关注社会动态。有阅读报纸及新闻的习惯。可能从事技能型工作或自营职业,有一定可供自由支配的时间。其中凶手所处的黄金可能接触到非常用类药品,例如乙醚等强效麻醉剂。凶手有相当程度的反侦查能力,可能专门学习过刑事侦查策略或曾受过打击处理,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比较偏爱刑侦涉案类题材的文艺作品。
从地域属性来看,三起杀人案件均无现场感知人,因此,武昌得知凶手的口语、衣着打扮等信息。登时,三起杀人案件均发生在本市,切分散于不同地区。据此,可以推断凶手位本市居民。凶手非常熟悉作案现场的周边环境,现场出入口都经过精心安排。因此,凶手可能已在本市居住十年以上。
对凶手的心理熟悉分析是方木的犯罪心理罪画像的重点。在方木看来,凶手具有异于常人,切相对稳定的心理素质。有独特的报应现念,相信恶行与恶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从认知风格来看,偏爱独立切细致入微的思考方式,很少征求他人意见。敏感,多疑,自我控制能力强。对作案现场条件有较高的观察力,应变能力及行动能力较强。情感丰富,有独特且强烈的善恶观。肯呢过有宗教信仰。行事风格谨慎、周详,执行果断。
尽管上述分析表明凶手是一个内心强大的敌人,然而方木仍燃认为他存在某种程度的心理异常。鉴于三起杀人案中均无女性被害人,切现场信息中并没有性行为反常的因素,因此方木认为凶手的心理异常主要反映在人格障碍上。
首先,凶手的作案手法具有高度破坏性和攻击性,行为受较原始的报应观念(以牙还牙,以血洗血)驱使。以凶手自身的素养而言,不可能不知道魏明军、姜维利及吴兆的所谓“恶行”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轻微刑事犯罪,甚至只是违反道德。然而,他仍然固执地认为他们必须付出生命的代价方可消弭其罪过。在这个过程中,刑事可能在内心完成自我道德辩护,消除自我约束的屏障。同时,也可能对死者进行丑化,甚至将其视为实现其价值观的工具,而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从而一再强化杀死对方的动机。这的注意的是,富都华城纵火杀人案反映出凶手开始有意将犯罪手段升级,从危及单个人生命安全至公共安全。换句话来说,为了实现其内心的所谓“公平”与“正义”,不惜威胁到吴兆意外的其他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只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反社会型及偏执型人格障碍。其次,凶手有意选择一些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作为加害目标。然而,从案发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