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主向进行监督。
2。对工厂是否尊重职工民主权利
;实行民主管理和保障职工的主人公司翁地位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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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工厂各级干部是否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以及思想品质、工作作风好坏进行监督。
4。对工厂是否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三者利益
;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5。有权监督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6。有权代表党委向上级机关请示和汇报工作。
7。有权组织考察中层领导班子的建设
;检查企业内各级干部对党的政策、党委决议、行政指令
和职代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8。有权审批纪委、工会、武装、组织、宣传、团委、科协等部门和各党去部的请示
;报告签发
党委文件。
9。有权代表党委处理临时紧急事项。
(三)职责
1。对党委宣传、贯彻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出现偏差负责。
2。对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议执行不力
;影响工厂安定团结
;出现政治事故负责。
3。由于保证监督不力
;未能理顺党、政、工三家关系
;完不成上级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负责。
4。对工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监督负责。
5。对党委一班人出现不团结
;工作不协调
;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6。对支持厂长负责制及在工厂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行使职权不力
;造成经营不善
;经济效
益差负责。
7。对工厂行政指挥支持不力
;造成重大的决策失误和重大伤亡、严重火灾事故负责。
8。对发挥各级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不够
;工作上造成严重失误负责。
9。对发展新党员质量负责。
10。对工厂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
;有采取措施
;造成严重影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