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由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
3万元以下的(含
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3万元以上至
10万元的(含
1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10万元至
100万元的(含
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100万元以上的由
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
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
5万美元的(含
5万美元)资金,其余:
10万美
元以下的(含
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
10万至
20万美元的(含
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
助理共同审批;
20万至
50万美元的(含
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
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
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
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六十五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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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
5万元以上的,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