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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第6页)

元)由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

3万元以下的(含

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3万元以上至

10万元的(含

1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10万元至

100万元的(含

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100万元以上的由

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

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

5万美元的(含

5万美元)资金,其余:

10万美

元以下的(含

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

10万至

20万美元的(含

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

助理共同审批;

20万至

50万美元的(含

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

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

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

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六十五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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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

5万元以上的,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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